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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滦平国有林场管理处护林员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7-02-08 11:24:3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护林员的行为,强化森林防火和资源管护工作,保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承德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处森林防火和资源管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包括:管理人员、专职护林员、兼职护林员和临时(季节性)护林员。林场所有在职职工均为兼职管护人员,管理人员是指林场领导班子成员;专职护林员是指林场职工中专门从事森林防火,资源管护工作的人员;兼职护林员是指从事林场其他工作的干部职工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责任范围内协助专职护林员做好管护工作的人员;季节性(临时)护林员是指在关键时期为做好管护工作而临时增加的人员,一般由国有林场区内群众担任。

第二条 管护范围:全处管辖的国有林地。

护林员配备:达到每 60 公顷有林地一名护林员的标准。

第三条 对护林员的管理施行场长负责制,每年林管处与林场签订管护(森林防火和资源管护)责任书,林场与护林员签订责任书,落实地类范围、面积、责任及奖罚。

第四条 场长是林场管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巡护队员负直接责任;护林员是本责任区的具体责任人,负具体责任。

第二章 护林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 护林员选拔聘用(外聘护林员)条件

1、热爱林业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与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2、男性20-60周岁,女性20-5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化程度,熟悉当地社情民情及责任区地理环境。

3、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就近国有林所在村人员中招聘。

4、临时性(季节性)护林员的选聘,可由巡逻队员推荐,分管领导考察,场长把关。严格执行选拔招聘原则和条件,确实把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管护工作的人聘用到护林员队伍当中来。有摩托车驾照能驾驶者优先。

第六条 林场护林员按管理人员,专职护林员、兼职护林员和临时护林员等列表登记,报林管处备案(表由防火办统一制定)由处防火办监督。

第三章 管理人员职责

第七条 管理人员职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森林防火,资源管护工作,对护林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场长职责

1、林场场长是本场森林防火和资源管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林管处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和资源管护工作的各项规定,及时安排部署林场的森林防火资源管护工作,检查、督导辖区内管护工作,全年不发生森林防火和资源管护责任事故。

3、领导、检查林区派出所所长的工作,与本单位护林人员签订森林防火和资源管护责任书,使森林防火和资源管护工作责任到人,层层分解。按时编制林场森林防火应急处理预案(办法)。

4、保证车辆、物资的使用和资金、人员的投入和落实。

5、扎扎实实地做好森林火灾和资源管护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点危险部位要亲自检查、督导,落实有效措施。

6、加强对专业扑火中队和林场半专业扑火队的管理,明确专业扑火队的管理人员和火场指挥人员。人员名单报林管处防火办备案。

7、全年不发生较大的毁林和侵占林地案件;全年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与北京接壤的林场确保不发生蔓延首都生态安全的森林火灾;确保本辖区森林火灾受害率不超过 0.3‰。

8、发生火警、火灾及时组织扑救并汇报,做好善后工作。

9、安排部署辖区内森林防火、各类林业设施的管护工作。

第九条 所长(分管领导)主要职责是:

1、林区派出所所长是本林区森林防火和资源管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林区森林防火和资源管护的日常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接受场长和上级主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2、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森林防火和资源管护的各项规定。

3、加强对干警、护林员的管理工作,把护林防火责任工作细化,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与本林区内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

4、管理、检查各类林业工程项目区管护人员的工作,确保项目区内各种设施完好无损。

5、负责对林场职工进行防火知识、扑火业务和扑火安全知识的培训。

6、全年本场不发生大的毁林、侵占林地和森林火灾案件;本林区森林火灾受害率不超过 0.3‰;无责任事故发生;对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7、安排落实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固定防火碑、牌的维护和粉刷;更新各种护林防火宣传标语内容;对重点林区农户进行入户宣传并有记录,同时做好其他森林防火宣传事项;与林区“五种人”的监护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8、保护防火设施完好无损,扑火物资、扑火器具摆放整齐,使用方便,扑火机械平时组织保养和维修,能及时应急使用。

9、查处各种案件及时有效,各种罚款、毁赔款按规定及时上缴入账。各种案件处理要有记录,清楚明了。

10、认真做好森林火灾和资源管护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点危险部位必须亲自到位检查、落实具体措施,采取有效手段消除隐患,或者对可能发生的隐患制定具体应急处置预案。

13、建立健全档案:(1)生态公益林档案;(2)全年护林员巡山日记,每月收集汇总归档;(3)干警、护林员和其他人员报案和处理结果登记;(4)森林火警、火灾发生、扑救、处理登记和接出警原始记录;(5)做好林场护林防火专题会议记录、防火工作日志和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记录,整理归档以备查。

14、协助场长做好分管工作及总结,报表及时、认真、准确无误。

15、完成上级及场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包片领导职责:

包片领导负责所包范围的森林防火、资源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导工作,对所包片内的护林员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火场指挥员主要职责:

1、认真做好对专业扑火中队的日常管理,确保在发生火警火灾时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充分发挥扑火主力军作用;同时要加强对林场半专业扑火队的管理,使之充分发挥作用。

2、扑救林火到位及时、指挥得当、措施得力,确保扑火人员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第四章 护林员职责

第十二条 专职护林员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林管处及林场各项规章制度。

2、努力学习政治、林业业务知识,熟悉责任区内社情民情、山情、林情;对重点人员、重点部位掌握准确,对责任区内边界清楚(能识地形图),责任区内国有林地变化情况掌握准确,上报及时。

3、管理本辖区内兼职护林员、季节性护林员、临时护林员和义务护林员。

4、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法野外用火行为,按程序及时报告火情,积极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做好看守火场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5、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及时向上报,请求依法处理。

6、学习宣传,护林防火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

7、按要求完成林业生产、资源管护、森林病虫害调查、监测工作,发现情况及时向林场报告。

8、在管护责任区内佩戴标志进行巡护,记好巡山日记,内容完整清楚、真实可靠。每月5日前将上月巡山日记上交派出所备查,防火紧要期每月巡护不低于25 天,其他时间不低于 20 天。

9、在责任区内,做好森林火灾和资源管护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的隐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上报林场。

10、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和林场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11、对场专职护林员采取轮休制,需要轮休人员名单上报林场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 兼职(临时)护林员职责

在从事护林工作时要服从领导,听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管护工作,协助专职护林员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和资源管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汇报。

第五章 护林员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林管处每年与场长、所长签订森林防火和资源管护责任书,定工作目标、定责任,林场对护林员,要划定责任区,签订责任书,达到责任明确、四至清楚、工作具体。(具体考核目标在责任书上体现)

第十五条 建立护林员培训制度。其中管理人员由林管处负责培训,护林员由林场负责培训,对护林员培训一年不少于一次。对新聘用的护林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由处防火办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 对护林人员的工作,实行梯次逐级分层督导检查的办法,即林管处督导检查林场,林场逐级督导检查专职护林员,专职护林员督导检查本责任区其他护林员。

第十七条 通过逐级督导检查,分别落实对护林员的考核。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考核由林管处负责,对护林员的工作考核由林场具体负责。考核的办法由林管处具体确定。每年的考核结果作为薪级工资是否晋级的依据。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一、对责任林场场长、所长等护林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1 未落实责任制,未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2、未按要求组建林场森林防火和资源管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3、未按要求将护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纳入林场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

4、未按要求制定本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5、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

6、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扑火机具设备或对其管理使用混乱的。

7、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和资源管护隐患排查的。

8、对野外火源管理不严,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9、未执行防火期 24 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10、未在设立防火检查站和瞭望台的重点区域安排人员驻守的。

11、信息反馈、统计报表、阶段性总结等工作未按要求及时到位的。

12、未按规定落实在防火期内外出请销假制度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1、挤占、挪用护林防火专项经费的。

2、接到《森林防火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不到位的。

4、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火灾灾情的。

5、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6、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看守火场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7、环北京巴克什营、于营子和虎什哈林场,对森林火灾因防控不严、扑救不力蔓延进北京境内的。

8、林场范围内连续发生多起森林火灾,不能采取得力措施,高发态势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9、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人员伤亡事件的。

10、不服从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的。

11、林场森林火灾受害率累计超过 0.03% 的。

12、林场单块毁林超过 0.2 公顷,累计毁林超过 2 公顷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扑火工作的。

2、对森林火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延误扑救时机的。

3、林场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 30 公顷以上的。

4、因森林火灾,造成国家级、省级风景区、重点林区、重点公益林或自然保护区以及重要设施严重损坏的。

5、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 3 人以上死亡或 10 人以上重伤的。

6、对有案不报、报案不查、查案不处或阻碍干扰查办毁林和火灾案件的。

二、对护林员、瞭望员等管护人员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1、对承担的责任区边界不明确的。

2、对承担的责任区巡护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和宣传不到位的。

3、对承担的责任区内毁林、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采挖珍惜野生植物的现象熟视无睹、不予制止或不及时报告的。

4、对野外用火不予制止或发生火警后不及时报告的。

5、不佩戴标志上岗巡护的。

6、不坚持填写真实的巡护日记的。

7、不执行请销假制度,造成空岗、漏岗的。

8、在护林防火工作中,不服从统一指挥调配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1、对护林防火工作,领导指出隐患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2、知道发生火灾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位的。

3、发生森林火灾或森林资源被破坏,报告不及时的。

4、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不经指挥员同意擅自撤离火场的。

5、本责任区内连续多次发生森林火灾和侵占林地的,查不出原因的。

6、发生森林火灾后,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的。

7、环京林区,对火源管理不严,国有林缘50米之内野外用火频发的,重点部位可燃物清理或防范措施不到位的。入户宣传覆盖率低或效果不明显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予以辞退,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离管护岗位,在本责任区内造成毁林和火灾案件未被发现或未及时报告的。

2、本责任区内非法侵占林地公益林地2亩以下,商品林地5亩以下的,火灾受害面积累计 10 公顷以上的。

3、本责任区内发生政治经济影响较大毁林或森林火灾事故的。

4、可瞭望到的林区发生火灾后,晚于卫星发现报告的。

5、防火检查站、瞭望台空岗或没能按要求履行职责的。

6、自己吸烟或野外非法用火引起火灾的。

第十八条 经林管处和林场在阶段性和全年考核评价中,在工作中,凡是受过行政处分以上被追究责任的年终考核不称职的,个人当年不得评优,不能晋升工资,不得晋升职务。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林管处和林场对护林员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比。对模范执行巡护任务,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有功的,由林场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者报林管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尽职责、滥用职权、违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护林防火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连续三年在管护责任区内无野外用火,无火警火灾及其他破坏森林林地案件的。

(二)为侦破重大案件提供关键情报的。

第二十一条.护林防火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责任区内发生重大毁林案件、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未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警不及时报告,酿成火灾的。

(三)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

(四)责任区内发生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本人参与毁林盗伐,乱捕乱猎或包庇他人乱砍滥伐、乱捕乱猎和破坏林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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