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承德市滦平国有林场总场!

重要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重要文件 » 正文

承德市滦平国有林场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7-02-08 10:52:4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市政办字[2012]210号),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全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资产购建、使用和处置,资产管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章  资产分类

第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存货、库存材料、暂付款、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不含林区道路)、围墙、大门、塔台、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机械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办公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我处的固定资产暂不计提折旧,何时开始计提折旧,依据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按其形态包括林木资产、林地资产、森林景观资产和森林环境资产等。

第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力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资产权力。

第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国有林场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三章  资产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不得使用大额现金结算工程款和采购物资、材料,因公出差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严禁个人借用公款,严禁出借账户、套取现金,严禁白条抵库。

第十条 购进材料、存货必须按采购计划进行,凭购货发票、入库清单(由验收人、复核人签字)办理结算手续,财务登记明细账,保管人员登记辅助台账。材料使用、产品销售(苗木自用、销售)实行检验、复核双人负责制,必须填制出库、销售清单,由检验人员、复核人员共同签字。对外转让资产(包括占用林地)、销售货物原则不允许赊欠货款,如赊欠货款要实行责任追究制,谁批准谁负责催收,谁承担责任。对各类暂付款、应收款和预付款要在相应事项办结完后一个月内进行清理,由于清理不及时造成呆坏账损失,经办人员要承担责任。年终有余额的要写出文字说明。

第十一条 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人为因素造成资产丢失、毁损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由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赔偿。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按要求办理产权登记。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四条 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尤其是土地使用权要完善各类合法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要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林管处审批。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上级审批。

其中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万元(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10万元)的,经林管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限额以下(房屋建筑物除外)的,由林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拟出租、出借的期限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例如:一次性举办临时活动等),由林管处审批。出租、出借的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经经林管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承德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账户,纳入综合预算。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林场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对账,年终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投资,首先要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并按照工程项目有关程序实行报批管理。

(一)单项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报林管处审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报林管处审批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二)单项设备购置在1万元以下的由林场自行安排,超过1万元的由管理处审批,追加财务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产品要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根据本场森林资源情况,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加强资源培育,确保后备资源持续增长。

(一)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凡是发生林事活动和资源消长变化要及时调查入档,对森林资源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森林资源总量真实可靠和资源档案管理的真实性。

(二)定期进行森林资源调查,为编制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提供准确的资源数据。

(三)采伐林木必须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和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采伐计划,做好伐区作业设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有证滥伐。

(四)加强林地林木管理,严格征占用地审核管理制度。按河北省征占用林地、土地管理办法及当地政府制定的土地区片定价的有关规定,测算被占用林地的补偿金额,切实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上报市林业局批准:

(一)出让或转让森林资源资产的;

(二)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合资、合作以及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

(三)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

(四)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

(五)出让、转让或出租林地使用权或同时出让、转让森林、林木与林地使用权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认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单位占有使用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报市林业局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房屋建筑物处置,对已达到使用年限需报废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对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单位根据发展需要,需提前报废的,经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科学鉴定,或当地规划部门批复的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对根据市政建设规划要求需拆迁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批复。

(三)单位对房屋建筑物转让以及其他重要设施或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单位占有土地的处置,由市林业局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对于专用设备、专用仪器等,可由林管处组成资产鉴定小组,经评估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四)公开处置。由单位委托承德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以处置地上建筑物为主、土地随之处置且不改变用途的,国土部门出具土地处置委托书后,由承德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以处置土地资产为主、涉及改变原土地用途的,由国土部门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承德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证券交易系统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承德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二十八条 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正式文件 ;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无两证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关批文或图纸等资料)、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购买日期等清单;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拟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是否有违章处罚等情况说明;.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审计报告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置换是指市直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三十条 市直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正式文件;

(二)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无两证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关批文或图纸等资料)、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是否有违章处罚等情况说明

(四)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五)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近期的财务报告;

(七)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正式文件;

(二)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购买日期等清单;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能够证明资产已经超过使用年限、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证明文件;技术质量鉴定机构、主管部门组织的资产鉴定小组出具的,无法继续使用、性能技术指标无法满足要求需要替换新的产品等鉴定报告书、评估审核意见和内部核批的正式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报废车辆需有回收资质单位提交的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有关规定,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正式文件;

(二)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拆迁补偿、保险理赔以及其他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承德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纳入综合预算。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林管处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全场的国有资产管理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所占用的资产是否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对所占用的资产是否做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三)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外投资(出租)的资产是否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是否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五)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是否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人为丢失或毁损造成的损失责任人是否进行了赔偿。

(六)其它需要监督的内容。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