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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7-03-27 14:38:39 浏览次数:
 

冀土〔199520

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各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规范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严格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审批非农业建设用地手续时,按此《意见》执行。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严格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意见

  为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本着既按规划、按计划、按项目、按程序审批,又要简化审批手续的原则,实行集体研究、有关部门共同把关、主管领导负责相结合的审批方法。现根据土地类别和面积大小,以及审批中的操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建设用地省级审批层次问题

  在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150亩以下,非耕地300亩以下,以及占用一级基本农田50亩以下的,由省土地管理局代省政府审批。省土地管理局代省政府审批的,由建设用地管理处或土地市场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局建设用地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审批。占用耕地150—500亩,非耕地300—1000亩,以及占用一级基本农田50亩以上的,由省土地管理局集体研究,局长一支笔提出请示,报主管省长审批。超过上述限额的,报省政府常委会审批,或者主管省长签批后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

  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把关问题

  凡报省审批的土地征用、出让卷,除附有县(市、区)、市(地)政府领导签字、盖政府印章的审批卡片和有关资料外,还要附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1、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占用土地的,按《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否则,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搞土地成片开发、工业小区或大项目建设占地,要搞好规划,经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定点文件,方可按项目报批建设用地。

  2、占用行洪区、蓄洪区以及灌溉渠道的土地进行建设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审批。属跨市、地的河道和大、中型水库下游的,还要经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否则不予上报审批。

  3、占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应依照《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即征用国有林地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征用集体所有林地须按审批权限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即:10亩以下的须经县级、10—20亩以下的须经市(地)级、20—2000亩以下的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否则不予上报审批。

  4、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的,应按《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附送开垦同等面积、质量的土地证明,或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农田占用补偿费证明。

  占用二、三级基本农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不论占用面积多少,一律报省审批。

  5、占用城市郊区蔬菜基地菜地的,必须经城市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人大常委会或市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6、涉及文物、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均应由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

  7、属于三资企业用地的项目,应出具由经贸部门批准颁发的企业批准证书、合资合同、章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关于报批程序和附送材料问题

  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为了便于操作,报省审批的征用、划拨土地所附材料主要有:

  1、市(地)、县(市、区)政府的审批卡片;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3、计划部门或有计划下达权的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基建计划;

  4、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定点意见书;

  5、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6、征(拨)用地呈报表;

  7、征地协议。如属于划拨方式供地的,应附送划拨用地协议。占用集体土地的,附送占地补偿协议;

  8、建设用地现场勘察卡片;

  9、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如果属于征用后出让的土地,还应增加以下材料:

  1、出让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2、市(地)、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卡片;

  3、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

  4、出让地块的地理位置和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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