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滦平国有林场管理处林地资源管理办法
为有效保护国有林地资源,加强对占用林地的审核管理,规范我处林地资源管理和对外签约行为,总结我处近年来的林地资源管理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下列占用林地行为,必须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一)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
(三)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
(四)林场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建设占用林地;
(五)其它需要占用林地的行为。
第二条 占用林地各种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占用林地补偿费及人员安置补助费一律按照河北省政府颁布的最新区片价标准执行。如低于区片价,须书面说明原因,上报林管处批准后执行。
(二)林木补偿费收取不低于 8000 元 / 亩。
(三)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占用林地的补偿费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 年 10 月 25 日.财综〔2002〕73 号执行。
第三条 占用林地报批的具体操作程序
(一)所有占用林地项目必须按程序报请林管处审核。
(二)占用林地单位向林场写出占用林地书面申请;林场受理后,由林场进行初步现场查验,确定占用林地类型、范围,并出具占用林地现场查验说明。
(三)占用林地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做现场勘查设计,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场勘查设计时,林场须派人参加,同时报告林管处,由林管处安排人员参加勘查。
(四)林场依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注明的占用林地面积,向林管处提交占用林地书面申请等材料(提交的材料清单:林场关于建设单位占用林地的请示,在请示中写明拟占用林地的林班、小班、具体地点、面积、地类现状、植被状况、森林类别、收取补偿费情况;林场林业技术人员出具的现场查验说明;占用林地单位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五)资源管理科受理上述材料并初步审核后,填写《滦平林场管理处占用林地收文呈办笺》,连同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处领导进行审核。处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林管处正式给林场下达占用林地审核意见;林场方可与占用林地单位签订占用林地补偿协议。占用林地协议由林管处统一制式。
(六)林场负责占用林地报批的初期组卷工作,由资源管理科对林场卷宗材料进行审核,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由林场负责补正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占用林地卷宗材料,林管处出具使用林地意见材料,由占用林地单位向当地县(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并由县区林业局出具使用林地审查意见后由林管处报送市林业局、省林业厅审核、审批(临时占用林地上报市林业局审批,永久占用林地上报市局审核,省林业厅审批)。
(七)对占用林地单位拟占用林地项目,因材料不齐,确需占用林地,林场须足额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及森林植被恢复费,报林管处备案;占地单位若未批先占,林场应以书面形式报请直属森林公安局依法查处。待占用林地单位材料补齐后,上报市林业局、省林业厅审核、审批。
第四条 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
需要采伐林木的,林场根据省市批准的使用林地正式文件,编写林木采伐设计方案,由林管处上报市局申请林木采伐,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林场方可组织采伐林木,采伐后的林产品全部归林场所有。
第五条 异地(原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林管处根据省、市批准使用林地正式文件,年度植被恢复费返还情况,统一编制异地(原地)造林施工方案,安排异地(原地)造林。
异地(原地)造林工程总投资达到政府采购或招标最低标准以上的,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异地(原地)造林施工作业单位。
第六条 档案管理
(一)各林场主管技术员、财务人员、资源管理科负责各项占用林地的档案管理工作。林场签订的占用林地协议书,要一式多份,必须交林场主管技术员、财务人员和资源管理科各存档一份。
(二)林场主管生产技术人员负责林地资源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的表格,登记占用林地台账建立档案。
(三)林场财务人员负责占用林地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占用林地补偿协议,按照统一表格,登记财务台账,将各种补偿费收缴情况做好登记,同时建立财务档案。
(四)资源管理科建立林地资源管理综合档案及台账。
(五)省、市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其占用林地卷宗材料分别由占用林地单位、林场、资源管理科各存档一份。
(六)林场技术人员及财务人员按照协议的时间顺序分别建档,双方要经常沟通,确保相关数字准确无误。资源管理科、计财科要加强对林场占用林地档案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到材料齐全、底数清楚、数字准确详实。档案管理工作将作为年终生产、财务考核的重点内容。
第七条 成立组织,依法加强对林地资源监督与管理
林场要成立林地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由场长负总责,主管技术副场长、派出所所长负责日常工作,依法加强对林地资源监督与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本辖区内各种占用林地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避免造成国有林地资源遭到破坏。对非法占用林地的,林场必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予以制止,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直属森林公安局报案,由直属森林公安局查处。对没有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所在林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与林场签订了占用林地补偿协议,并办理了占用林地批准手续的,检查、监督其有无越界占用林地行为。
(三)与林场虽已签订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但没有办理批准手续而先行施工的,林场要坚决制止,应以文字形式告知对方停止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并要求限期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经告知无效的,林场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直属森林公安局报案,依法查处。
(四)省市已批准占用林地的,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及时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八条 其它规定
(一)严格执行占用林地的各项报批规定,在具体操作时,要做到公开透明,运作有序,严禁主要领导一个人说了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共同研究、共同决策,切实保护好国家森林资源。
(二)补偿费足额到位后,林场方可签订补偿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国有林地一律不再对外采取任何形式的林地承包经营。
(四)未经林管处审核同意,林场不得对外签订任何占用林地补偿协议。
第九条 直属森林公安局要依法履行保护森林资源、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职责,对直接查处或林场报案的非法侵占林地行为,要及时出警,依法查处。
第十条 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门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林场督促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之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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